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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莞电视台3.15节目采访捷联科技首席战略官
  • 2014/3/17 11:10:11      东商网      3496

       近日,东莞电视台录制关于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的特别节目,受电台节目组的热情邀请,东莞市电子商务协会会长、捷联科技首席战略官修细毅接受了东莞电视台的采访。

修总接受东莞电视台的采访

       近年来,伴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网络零售不断地刷新交易记录,去年的“双11网购节”超过350亿的交易额,成为“一股绝对不可阻挡的力量”并且未来还有巨大的增长空间。据普华永道2012年发布的全球零售调查数据显示,中国消费者的网上购物频率是欧洲消费者的四倍、是美国消费者的两倍。而约70%中国内地的受访者表示他们每周至少网上购物一次。但是,由于电子商务市场的不成熟,商家诚信机制、物流、服务等方面的薄弱,电子商务在高速发展的同时暴露出了一些问题。新的《消法》对于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机制的设置应充分考虑到互联网的这些特点,从而设计出一套与之相适应的便捷、高效、预见性强的纠纷解决机制,《新消法》的正式实施全面推动着电子商务产业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电子商务协会会长修细毅15年的从业经历,见证了电商应用发展的不同阶段,此次采访中修会长对《新消法》对电商平台、平台商家、消费者如果看待该法规作了特别的介绍,并评价这是推动网络交易非常重要的法规,为中国的电子商务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的保障,特别是为喜欢网购的用户群体有好的购物保障。

       虽然许多开展B2C电子商务活动的平台服务商和网商已经开始考虑如何解决他们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但是他们中的大多数还没有形成一个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所有这些因为有效纠纷解决机制的缺失而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正阻碍着网络零售业的进一步发展。
       当用户网购了皮包,收到时才发现色差太大,淡米黄色变成土黄色,拉链没有照片上的质感,想退货,却以无质量问题被拒;网购的药物,达不到宣传效果,想退货,商家却找不到了……今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共受理类似的网络购物投诉1.6万多件,同比增长近一倍。网上购物,消费者最头痛的问题是退货难、找商家难。
       对于不断增长的B2C电子商务活动来说,一个便捷、高效、预见性强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十分必要的。一些黑心商家之所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提供有瑕疵的服务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是法律对违法经营者的惩罚力度不够。目前,B2C模式下电子商务纠纷问题的解决已经引起了国家的关注,并对网络购物、权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等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热点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对违法经营者起到震慑作用。
       2013年10月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将于3月15日正式实施,其中首次对网购“后悔权”有了进一步规范,这让电商企业与消费者对2014年的新政策颇为期待,主要有如下亮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本月25日高票通过了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是该法1993年颁布后的首次大修,将于明年3月15日起施行。昨天,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其官方网站上,对新《消法》中关于网络购物、个人信息保护、“三包”和“霸王条款”等消费者关注的条款,作了详细解读。
网上购物投诉量翻番
7天内有“后悔权”
       新《消法》赋予消费者“后悔权”,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购物等非现场购物方式购买产品,可“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同时,为防止权利滥用,也明确不宜退货的情形,如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等。除另有约定外,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知情权
       它还规定,经营者必须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以满足消费者知情权。
商家透露消费者个人信息
最高可罚款50万
       才买了新车就有人来推销保险;刚生完孩子就接到了孕婴产品销售商的问候电话;新房钥匙还没到手,装修公司就上门“拜访”……眼下,个人信息泄露已成为消费者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新《消法》首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商家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最高可处罚50万元。
       中国消协认为,将个人信息受到保护作为消费者的一种权益确认下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的一大亮点。
“三包”范围扩大
期限从收货之日起计算
       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中国消协认为,新《消法》扩大了“三包”规定的适用范围。原“三包”规定涉及商品仅有20余种,新《消法》规定: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都在“三包”范围之内。
       过去,“三包”起算时间是按开具发票时计算,但开具发票到货物交验、安装、调试完毕,一般都会有将近一周甚至更长的时间,如果将这段时间也纳入“三包”期限,实际上是间接缩短了“三包”期限,有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不符合《物权法》有关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的规定。
“霸王条款”上了“紧箍咒”
不公平不合理就无效
       格式条款可以缩短商家和消费者缔约时间、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但是,部分商家只强调权利,有意识地逃避法定义务,甚至将不公平条款强加给消费者,把格式条款变为“霸王条款”。
       中国消协认为,新《消法》对于经营者以不公平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作了进一步制约。
       首先,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自身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内容,如安全注意事项、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
       第二,它细化了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相应情形,要求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第三,它针对网络交易等过程中,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要求消费者必须同意所列格式条款否则无法交易的情形,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经营者不得擅泄消费者信息
       由于在日常消费中,经常有商家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擅自泄露或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目前普遍困扰消费者的一个难题。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草案还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并确保信息安全。

       没有消费,也就没有市场。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交易行为。必须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从而也对社会经济秩序产生重要的维护作用。经过大修的新“消法”增加了很多新内容,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确立和加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基础,弥补了原有法律、法规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调整作用不全的缺陷。保护消费权益成为贯彻消费政策的重要内容,这些修改,进一步体现了平等善待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原则,在权益保护上更加鲜明地向消费者适度倾斜,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经济的秩序、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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